父母双亡后,10岁男孩被一对七旬夫妇“收养”,16年后,收养男孩的老夫妻俩相继离世、未留遗嘱。围绕老两口留下的“百万遗产”,一场纷争拉开帷幕……
2005年,一名10岁男孩的父母相继病故。其母弥留之际,多次请求居委会不要将男孩送进孤儿院;一个月后,在街道、民政部门与当地媒体的帮助下,7旬退休职工李某夫妇将男孩领养并改名为李甲(化名),双方以爷孙相称。
据当时媒体报道,李某夫妇年过七旬,因女儿结婚搬走后感到孤独,遂决定收养李甲。同时,李某夫妇还拿出10多万元的存款作为李甲的“教育基金”,供其完成学业。李甲因此与李某夫妇共同生活了十多年,直至老两口离世。
16年后,李某夫妇在未留下遗嘱的情况下相继去世。之后,李某的女儿李乙(化名)先后领取两位老人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共计54万余元,并将母亲银行存款82.46万余元及房屋转至自己名下,并要求李甲搬出去。
李甲认为自己实为李某夫妇养子,与李乙应拥有同一顺位继承权,遂诉至法院。
法院审理认为,虽李某夫妇已为李甲办理户籍登记,但其收养关系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,收养关系不成立。同时,法院认为,根据《民法典》遗产继承顺序之规定,李甲对李某夫妇的遗产不享有合法继承权。对李甲主张以第一顺位继承李某夫妇财产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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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中,李甲虽以“被收养人”名义与李某夫妇共同生活十余年,但相关证明材料不完备,无法证实收养关系;且根据已有材料显示,李甲日常与李某夫妇以爷孙相称,若以此身份进行推论,孙子并不在法定继承范围内,且因李某夫妇女儿尚在世,李甲很难获得继承权或者代位继承权。
关于老两口究竟打算如何分配财产,如今自然是无从得知了。若是老两口在世时立遗嘱写明财产分配情况,或许也不会有如今女儿与“养子”对簿公堂、纷争不断的局面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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