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,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,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订立自书遗嘱的要求:1. 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,即完全真实地表达本人的意思,又不易为他人伪造、篡改。遗嘱人必须在可以长期保存且不受外界环境影响的纸张上书写。其书写文字用到的笔必须是防水防潮的用笔,书写必须工整不可潦草辨识不清。2. 遗嘱人应亲笔签名,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,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图表示,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要件,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。3. 遗嘱人必须注明年、月、日,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,且能辩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,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,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、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,年、月、日三者缺一不可,并使用公历。4. 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、增删、订正,如需涂改、增删、订正,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、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。如属实质性修改,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之处。遗嘱书写完毕之后,一般应由立遗嘱人自己保存,或交专门的遗嘱订立机构保存,而不能交给遗嘱继承人保存,以免对其真实性引起疑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