知识分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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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回顾:

张女士与王先生1985年登记结婚,二人婚后生育一女王娟。五年后,两人因感情不和,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。1996年法院判决二人离婚,婚生女儿王娟由王先生抚养,一直与王先生共同生活。

张女士与王先生离婚若干年后,王先生从去世父亲处继承一套房屋,王先生的这套房屋位于昌平区,建筑面积为108平米。2010年,王先生从房管所领取了《不动产权证书》,其中“房屋所有权人”一栏标明“所有权人”为王先生,“房屋产权类型”一栏标明为“私有房产”。

2013年,王先生因患尿毒症去世。在前夫患病期间,魏女士念及旧情,始终守候在病床前,给予精心照料。王先生去世没多久,2014年初,女儿王娟因为与男友之间的感情纠葛,一时想不开,打开煤气后中毒身亡。女儿死亡时年仅26岁,张女士悲痛欲绝。

对于王先生留下的房产该由谁来继承呢?那么,矛盾出现了。王先生哥哥认为,在弟弟去世后,该房产应当由侄女王娟继承。现在侄女王娟已经去世,那么,这套房子已经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了,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房产应当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哥哥所有。

为此,王先生哥哥联系了张女士,主动提出了对该房产的处置事宜,并通知房产的产权登记和管理部门,表明了自己的态度。

女儿身亡后,张女士始终沉浸在巨大哀伤中,原本对前夫留下的这套房产没有任何想法和企图,但王先生哥哥的一系列举动导致她疑窦丛生,这套房子会不会跟自己也有关系呢?魏女士找到北京爱传承·守家继承服务中心咨询有关这套房产的继承问题。

2015年,张女士将王先生哥哥起诉至法院,要求法院判令案涉房屋由张女士继承。


案件结果:

本案中,在张女士前夫王先生去世后,因张女士与王先生早已离婚,故案涉房产应由王先生的女儿王娟作为唯一的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。因王先生的女儿王娟又在遗产分割前死亡,这样,案涉房产就应由王娟的母亲,即王先生的前妻张女士“转继承”。


法律规定:
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<继承法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52条“继承开始后,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,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,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”


爱传承·守家继承法务专家解读:

实践中,叔叔阿姨经常搞不懂“代位继承”与“转继承”两者的区别,实际上,二者的区别在于继承人的范围不同。

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,如子女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且不受辈分限制,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;

转继承人却不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范围内,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,因此,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、配偶、父母都有继承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