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事回顾:
夏家三姐妹有一个弟弟,他们的父亲早年去世,母亲多年来一直承租一间公房。2009年9月底房子拆迁,由于弟弟夏志军一直和母亲一起住,母亲年事已高,外出行动不方便,弟弟就代替母亲与拆迁安置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,并领取了拆迁部门给母亲的房屋安置补偿费186万元。很快,夏志军在三个姐姐不知道的情况下,用182万元买了一套房子,并把房子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。
之后的几年,母亲患老年痴呆症,夏志军继续与母亲一同居住,直到2015年底,母亲去世。
三个姐姐向夏志军提出要继承分割母亲的房子,但弟弟夏志军却把房产证复印件给她们看,房子已经落在了弟弟的名下。三个姐姐火冒三丈,与夏志军大吵一场。
由于对拆迁补偿款和房屋的处理意见不一致,三个姐姐把自己弟弟夏志军告告上了法庭,要求依法继承分割本属于母亲的房屋或补偿款。
故事结果:
三姐妹在法庭上气愤地表示,弟弟私自处分母亲的拆迁款,用母亲的钱购买房屋,还登记到自己的名下,在母亲尚未过世的情况下就剥夺了母亲的住房,违背了母亲的意愿。她们认为,母亲既然已经去世,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作为母亲的遗产,她们当然有权依法继承。虽然转化成房屋,也是夏志军非法所得,理应分割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母亲承租的公房经拆迁所得的补偿款,应属于目前生前的个人财产。虽然母亲生前没有向夏志军要求归还,但这是由于母亲年事已高不知情的结果。夏志军使用拆迁款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,属于无权处分行为。母亲已去世,拆迁款应当由她的四个子女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。由于拆迁款已转化为房屋,拆迁款份额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也应当进行分割。
鉴于夏志军在母亲晚年期间与母亲共同居住并照顾母亲,法院适当多分割给夏志军。法院判决,房屋继续由夏志军所有,由夏志军继承全部份额的40%,三个姐妹各自继承20%的份额,夏志军补偿给三个姐姐各自50万元。
爱传承·守家继承法务专家解读:
本案中母亲生前留下的公房拆迁款是否是遗产呢?遗产的范围,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可供继承人继承的遗产。民法典规定的遗产范围包括:①公民的合法收入;②公民的房屋、储蓄和生活用品;③林木、牲畜和家禽;④公民的文物、图书资料;⑤合法的生产资料;⑥著作权、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;⑦其他合法财产。母亲所获得的拆迁补偿费应是其个人合法财产,属遗产范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