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事回顾:
家住北京东城的张女士在家中排行老三,父母共四个女儿。2010年父母相继去世,留给女儿们一套东城70平米的房屋。
张女士的小妹与前夫离婚后,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。父母去世后,小妹仍然在父母留系下的房子居住。小妹多次和张女士以及姐姐提出,自己现在除了父母留下的老宅,无处可去,希望三个姐姐放弃继承父母的房屋,由自己一个人继承。张女士和两个姐姐虽然不同意让小妹一人单独继承房屋,但毕竟同胞姐妹,也一直没有反对小妹独占房子,房子也一直是登记在父母名下。
2019年初,张女士偶然发现房子竟被小妹以每月8000元的价格私自出租了三年。得知此事后,张女士和两个姐姐大为恼火,明明是心疼小妹才允许她独占的,可她居然私下出租!张家三个姐姐将小妹起诉到法院,要求:一、四人平均继承父母的房子。二、要求将小妹出租的租金由四姐妹平分。三、父母去世后小妹独自占用居住的七年,按每月5000元,小妹向三个姐姐支付房费。
故事结果:
法院受理案件后,因张家四姐妹都不同意调解。后判决:一、由张家四姐妹按照法定继承各自继承父母房屋中25%的份额;二、小妹私自对外出租的三年租金,小妹向三个姐姐各支付72000元。三、驳回对小妹独自占用居住七年的房费请求。
爱传承·守家继承法务专家解读:
本案中张女士的小妹虽然在父母过世后,一直居住在父母的房屋,但当时父母遗产房屋属于四姐妹共同共有状态。也就是说小妹可以住,三个姐姐也可以去住。但没有居住的人不能向居住人索要房费。后来小妹将房屋私下出租,对于出租的租金是可以主张继承人之间分割的。当法院判决平均继承房屋份额后,这时的房屋变成了按份共有。如果小妹继续独自占用房屋,三个姐姐可以要求她支付房屋使用费。所以,对于房屋继承,为避免因遗产的使用和租金产生矛盾,应尽快协商处理,协商不成的尽快找专业机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切记不可拖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