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回顾:
田军与林红于1991年登记结婚,两人均系部队在职军人,田军为二婚,林红为初婚,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。田军与前妻共生育两个子女,分别为大女儿田丽、小儿子田亮。
2000年田军与林红二人共同出资并用自己的军龄,以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购买了部队产权位于海淀区的公房,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田军名下。
2004年,田军、林红二人感觉自己上了年纪,身体越来越差,考虑到百年之后,恐有子女为争夺遗产发生纠纷。因此田军与林红共同拟了一份自书遗嘱,内容为:二人百年之后,现海淀区房产中属于田军的份额归田丽、田亮所有,且继承份额为一人一半;因田丽对林红较为孝顺、照顾有加,房产中属于林红的份额,全部归田丽所有。落款处二人分别签字,结果田军在二人名字下方注明了日期。
2013年田军去世,2014年林红去世。料理完老人的后事,田丽、田亮发现老人的遗嘱,看了内容后,田亮当即表示不同意,认为林阿姨不能这么偏心,认为遗嘱是有问题的,很可能是田丽伪造的。对此,两人争执不下,后田亮诉至法院,要求法院判决遗嘱无效。
案情结果:
田军与林红所立遗嘱因遗嘱正文由田军所写,在加上遗嘱尾部只有田军注明的日期,而没有林红注明的日期,遗嘱中涉及田军的自书遗嘱有效,涉及林红的部分因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而无效,田军部分按遗嘱继承,而林红部分按照法定继承,结果是遗产份额为,田丽继承房屋一半份额,田亮继承房屋一半份额。
法律规定:《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》共同遗嘱能否认定有效?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,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。
爱传承·守家继承法务专家解读:
立遗嘱一定要符合遗嘱形式要件,否则不会得到法院支持。《民法典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,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代书遗嘱由两名及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,其中一人代为书写,见证人和遗嘱人要亲笔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