知识分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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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事回顾:

刘春芳是父亲的独女,父母在自己大学毕业后就离婚了。5年后,也就是2008年父亲和赵阿姨再婚。父亲和母亲离婚时,父亲分得一套两居室。赵阿姨和父亲结婚后没多久,就要求父亲把房子加上自己的名字,父亲没有答应。赵阿姨一度要和父亲离婚,父亲只得给赵阿姨写了一份自书遗嘱,表示自己去世后,房子全部留给赵阿姨继承。2018年底,父亲住院,有一次刘春芳在病房陪护父亲时,父亲说要给她写一份遗嘱,要把房子留给女儿。刘春芳问父亲原因,父亲含泪告诉她,近年来,赵阿姨对自己漠不关心,可能是觉得自己给她留了遗嘱,觉得无所谓了。

由于父亲已经病重,无法自己书写,刘春芳找了个邻居,按照父亲的意思,打印了一份遗嘱,并拿到医院,得到父亲的认可后,父亲和邻居都签字。当天晚上,刘春芳查了一下继承法,知道需要至少两个见证人,就又找了一个邻居,请他在遗嘱上补了签名。三天后,父亲病逝。办完后事,刘春芳和赵阿姨就父亲房产继承的问题发生了纠纷,双方都说有遗嘱,房子应该自己全部继承。于是双方不得不来到法院解决这个问题。


故事结果:

法院在审查了房屋情况和遗嘱情况后,认为房屋属于父亲个人财产,父亲有权立遗嘱处理整套房屋。父亲给赵阿姨留的自书遗嘱,能够证明是父亲本人亲笔书写,合法有效。父亲留给刘春芳的遗嘱,虽然时间在后,但由于是代书遗嘱,见证过程不合格,被判无效。法院判决刘春芳父亲的房屋归赵阿姨全部继承,刘春芳败诉。


爱传承·守家继承法务专家解读:

本案中,刘春芳父亲再婚时,房屋早已归属父亲名下,属于再婚前的财产,所以是个人财产。但他留给刘春芳的遗嘱,属于代书遗嘱,要求很严格,虽然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字。但当时在场的只有一个,另一个见证人当时不在场,是后补的签名,不能被认为是当场见证。所以只能认为是一个人见证,这不符合代书遗嘱的程序要求,因此遗嘱无效。在立遗嘱时,立遗嘱人在对法律不精通的情况下,不要贸然立遗嘱,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要求,否则很容易无效。一定要找专业的机构咨询或帮助下立遗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