知识分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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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事回顾:

郑大爷与李大妈婚后育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。李大妈早年去世,郑大爷名下有房改房一套,面积65平米。郑大爷晚年与女儿郑兰一家三口共同生活,郑兰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。

郑大爷想把自己名下的房屋留给郑兰,于是就打算立一份遗嘱。由于郑大爷晚年身体不好,写字手抖,于是就立了一份代书遗嘱。遗嘱内容由郑兰打印后,读给父亲听,郑大爷认可后,在立遗嘱人处摁了手印。郑兰还找来两位邻居都签了字。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5日。遗嘱内容是:“立遗嘱人郑某某,本人头脑清楚,身体健康。本人自愿立此遗嘱,百年之后愿将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由女儿郑兰全部继承。”

2017年郑大爷去世,为父亲办理完后事,兄妹四人协商遗产继承问题,郑兰拿出遗嘱要求继承父亲名下的房屋,但三个哥哥都不同意,并认为遗嘱不真实,不是郑大爷的真实意愿。郑兰和哥哥们无法达成一致,于是没办法,就将三个哥哥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父亲名下的房屋。


故事结果:

法院受理本案后,依法开庭审理,郑兰向法庭提交代书遗嘱原件,两个邻居也出庭作证,如实陈述了遗嘱订立的过程。但三个哥哥均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,哥哥们的律师立刻发现并指出了代书遗嘱中存在的严重问题。该代书遗嘱也因此被法院认定为无效,判决由4位继承人平均分配房屋的份额。孝顺女儿很可惜,自行帮父亲立的遗嘱,尽管是父亲的意愿,终也没能如愿。


爱传承·守家继承法务专家解读:

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规定,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由其中一人代书,注明年、月、日,并由代书人、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代书人和见证人应当见证立遗嘱人对遗嘱订立并签字的全过程,本案中代书遗嘱并非由见证人打印,而是由郑兰代为打印,而郑兰又是遗嘱的受益人,属于利害关系人,是不能够作为代书人及见证人的。因此该份遗嘱从形式上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,遗嘱被认定为无效是合法的。